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9月5日云南牟定。云南两名儿童被蜂群蛰伤致死,哥哥7岁妹妹2岁,哥哥被蛰300多下,妹妹被蛰700多下,外婆冲去救孩子,也被蜂群蛰伤,肇事的“马蜂”,系同村一村民为补贴家用在林中所养,共有10窝,后经鉴定为膜翅目胡蜂科墨胸胡蜂,养蜂村民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拘留,目前已经取保候审。
二、法律分析根据新闻报道的相关信息,养蜂人李某为了补贴家用,在距受害人家玉米地一米的林中养了十窝马蜂,未设置围栏、警示标牌等保护或提示措施。其作为养蜂人对蜂群会蜇人致人受伤甚至死亡应当具有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经搜索,蜜蜂蜇人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的案例不少),其应当遇见养蜂中存在的风险确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或者降低风险(如设置围栏、警示牌等;如随时有人看守养蜂场地,储备蜂群蜇人的救治药物,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理蜂群蜇人的突发状况,将其养蜂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降至最低,尽到其作为养蜂人的注意义务),两名小孩的死亡结果与其行为(未尽养蜂人防止蜂群伤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对两名小孩的死亡结果具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养蜂人李某称其也是受害人,两名小孩的父母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就上述新闻笔者认为两名小孩的父母没有尽到监管责任与孩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使有因果关系也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李某的行为属于介入因素,中断了父母未尽到监管责任与孩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展开剩余62%饲养动物致人死亡的民事侵权责任追责依照过错推定原则,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动物致人死亡的侵权责任,除非受害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上述新闻中,两名小孩作为受害人,没有捅马蜂窝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行为,养蜂人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罪名解析(一)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过失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 本罪为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排除故意犯罪的可能。
(三)《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案例分享洪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法院经审理査明:被告人洪某从事挖机等工程车的修理,被害人李某从事汽车修理,二人从事修理十余年,但均无修理环卫车这种特种车辆的资质。2022年7月5日下午,李某让洪某帮忙修理某公司环卫车,在修理过程中,环卫车填装器下沉过一次,洪某告知李某要注意安全,不要进入到车尾的位置。后在李某的要求下,洪某在驾驶室按照李某的指挥操作车辆,李某在车尾观察,洪某明知自己无法查看到车尾的情况下进行操作。当日16时48分许,车辆尾门压下,将李某挤压于车尾箱和车尾门之间,洪某在他人的告知下下车查看,返回驾驶室将车尾拾起。后将李某送医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胸腹部致肝脏破裂死亡其余部分的损伤加速了死亡的发展。涉案车辆系由于集装式电磁气阀内部磨损或老化造成串气,导致手动气动多路阀执行控制器混乱,造成填装器举升到终点位置时,扳动推铲开关向车尾移动时,填装器会向下移动,继续重复动作,填装器继续向下移动,直至关闭。
2023年4月13日,在法院组织调解下,被告人洪某与两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洪某赔偿22万元,两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洪某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被告人洪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认定是否构成过失犯罪要审査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业务过失中行为人应较一般人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从事某种业务的人在执行业务时,对该业务情况中所包含的危险性及其发生的可能性,行为人具有相关业务经验、专业智能和熟练技术,应当超出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和避免危害发生的预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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